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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覺得價格賣太低 反悔不想賣 北院:應賠償違約金】

賣方主張仲介人員不斷向其遊說房市不好,需降價才有可能順利出售系爭房地,因此才不得已降價售出,但事後想想不對勁,所以不想賣了,買方認為賣方違約而起訴主張違約賠償,賣方卻以「誤認不動產市場交易行情」為理由,依民法第88 條第1項有關錯誤之規定,主張撤銷系爭買賣契約。本案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賣方之主張為無理由而判決買方勝訴,賣方需賠償違約金。

本件訴訟是因為賣方違約不想賣,因此買方(原告)起訴告賣方(被告)請求違約賠償之案例。

案例事實是:
賣方原本已經同意以總價720萬元出售其房地,嗣後卻認為系爭房地位於文山區○○○地段,原以1025萬元之價格委託仲介公司銷售,仲介公司人員竟以委託銷售價格過高將不易出售為由輪流向賣方遊說房市不好,一定要降價才有可能以順利出售,致賣方信以為真,最後同意以720萬元之交易價格出售予買方。
賣方認為:因為仲介人員之誤導而誤認不動產市場交易行情而降價,故意思表示顯有錯誤,遂委請律師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以存證信函向買方表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賣方在訴訟上答辯:系爭買賣契約既經賣方合法解除,則買方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賣方給付違約金216萬元,顯屬無據。

本件法律上之爭點為:
(一)賣方以意思表示內容錯誤(因為仲介人員之誤導而誤認不動產交易市場行情而降價)為理由,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 ,撤銷系爭買賣契約,是否有據?
(二)買方依系爭買賣契約規定請求違約金,該違約金額是否過高?法院得否依民法第252條 之規定予以酌減?
對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89號民事判決認為賣方之主張為無理由,而判決准許買方關於違約金的請求,但認為違約金過高而依職權將買方所請求之違約金216萬元酌減為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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